当前位置: 首页 » 风景名胜区 » 正文

风景名胜区“经营性资产”亟待厘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9  

  11月18日,《中国商报·旅游导报》以《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缘何屡起纠纷》为题,报道了一些地方政府把风景名胜区的开发经营权转让给企业之后引发了政府与企业对簿公堂的现象。在景区经营权转让纷争中,政府一方认为,企业获得经营权之后片面强调旅游开发,严重影响到了风景名胜区的公益性。而企业一方则认为,政府不遵守合同约定,破坏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记者经调查发现,隐藏在纷争背后的关键问题是谁拥有风景名胜区“经营性资产”的界定权?如何厘清“经营性资产”?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界定“经营性资产”的标准五花八门,甚至存在着随意界定的现象。

  个体户承包核心区景点“今年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的南方分会场将设在象山景区。”在桂林“两江四湖”(漓江、桃花江、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的游船上,导游向游客们介绍说。

  近来,有越来越多的游客前往桂林游览“两江四湖”。其中,位于榕湖的玻璃桥被不少游客推荐为摄影留念的好去处。

  前不久,来自浙江的游客林先生慕名前往玻璃桥,本想留下美好的记忆,却遭遇了一场不愉快。“站在"两江四湖"的其他桥上拍照都是免费的,我原本以为玻璃桥也是免费的。可结果发现,只要是想站在玻璃桥上拍张照片,就必须向岸边的一家个体摄影店交10元钱。说是门票钱,可是又不给任何票据。”林先生抱怨说。

  12月11日,本报记者在玻璃桥岸边发现有一家个体摄影店。玻璃桥的入口处有一个醒目的大牌子,上面写明了“参观须知”——“水晶玻璃桥门票价:10元/人。”“参观须知”的落款为“桂林两江四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 风景名胜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风景名胜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