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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7月1日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7  
       5月31日,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任性旅游”者将付出应有代价。

      “驴友”屡屡犯险

      据介绍,近5年来,黄山风景区每年救援数量达400起左右,其中一般救助占75%左右,较大或重大救援(指“驴友”搜救、伤病较重、动用救护车送医院诊治等)占25%左右。2017年,景区共组织实施各类救援483起,其中较大救援约120起。在各类救援中,难度最大、危险系数最高、费用最多的是对“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驴友’”的救援。凡遇“驴友”被困,黄山风景区都会出动综治、公安、武警、消防、环卫等多部门人员,且需雇请向导、请求第三方救援、安排搜救犬等展开救援,每年支出直接费用数十万元,约占全山救援费用的三分之一。

      景区工作人员表示,随着户外探险运动的兴起,“驴友”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现象屡禁不止,尽管景区管理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一些“驴友”片面追求新奇,冒险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最终陷入危险境地。2014年,黄山风景区堵截、查处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行为50批262人次;2015年堵截、查处24批193人次;2016年堵截、查处24批212人次;2017年堵截、查处5批109人次。“这些违规行为对景区资源安全存在相当大的威胁,一是在野外随意用火给景区森林植被造成威胁;二是沿途随意丢弃物品对生态造成污染;三是一旦‘驴友’遇险,组织救援将会占用大量公共资源,并且对组织或参与者人身安全带来重大挑战。”该工作人员说。

      剑指“任性旅游”

      记者了解到,此次《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景区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使旅游者在遇险时获得及时有效救援。

      《办法》一共17条,第1条至第6条属于总则性质内容,介绍《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和实施;第7条至第9条是有偿救援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第10条至第12条是有偿救援费用追偿的实施程序、异议解决和督促履行;第13条至第14条是有偿救援费用的监督管理;第15条为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醒;第16条明确购买门票的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验状态需要救援的,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17条明确了实施时间为2018年7月1日。

《办法》制定有理有据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理有据,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同时也是规范旅游活动、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和景区资源安全的现实需要。

如《旅游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再如《安徽省旅游条例》第56条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黄山市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页明确规定:“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救援。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为有偿救援制度提供了具体依据。”该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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