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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世界自然遗产事业发展公报(1985—201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9  

  前言

  世界遗产是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突出价值的自然区域和文化遗存。自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建立《世界遗产名录》以来,保护世界范围内具有突出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理念作为人类应对生态危机和文化危机最具认同感的战略,在全球得到广泛传播。截至2015年9月,已有191个国家加入《世界遗产公约》,1031个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802项、自然遗产197项、文化与自然双遗产32项。

  中国于1985年12月加入《世界遗产公约》。30年来,中国的世界遗产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世界遗产申报、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中国共有世界遗产48项,其中自然遗产10项、文化与自然双遗产4项(以下简称双遗产)、文化景观遗产4项、文化遗产30项。中国的世界遗产总数位居世界第二,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遗产大国。

  自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世界遗产管理部门不懈努力以及各相关行业部门大力支持,世界自然遗产在中国逐步发展和壮大,已经成为保护自然生态的标杆、践行生态文明的典范、展示国家形象的窗口、促进国际合作的桥梁,为推动国际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值此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30周年之际,为使公众全面了解中国世界自然遗产事业发展情况,更好地推进世界自然遗产事业发展,特编制本公报。

  一、中国世界自然遗产的国际贡献

  丰富了世界遗产内涵。中国的世界自然遗产囊括了自然遗产、双遗产和文化景观等以自然特征为基础的全部遗产类型,涵盖了自然美、地质地貌和生物生态三大突出价值的全部方面。中国自古“天人合一”的理念,在双遗产、文化景观遗产得到充分体现,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五台山、杭州西湖、庐山等所具有的自然与文化和谐交融的突出特点,很好地丰富了世界遗产的科学价值和人文内涵。以泰山为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价指出:“庄严神圣的泰山,两千年来一直是帝王朝拜的对象,其山中的人文杰作与自然景观完美和谐地融合在一起。泰山一直是中国艺术家和学者的精神源泉,是古代中国文明和信仰的象征”。

  推动了全球世界自然遗产事业发展。中国是30年来全球世界遗产数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自然遗产、双遗产的数量分别位列世界第二、第一,两项合计占全球同类遗产总数的6.1%。中国18项自然遗产、双遗产、文化景观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有效保护国土范围内最优美的自然景观、最典型的地质遗迹及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的同时,也有力地支撑了世界遗产核心价值理念的传播和全球世界遗产事业的快速发展。

  促进了文明交流互鉴。30年来,中国世界遗产的蓬勃发展和国际交流,向世界展现了中国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类文明、谋求和平发展的不懈努力和责任担当,加强了东方与西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文明间对话,增进了不同国家、民族、信仰间的文化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地保护管理模式丰富了国际自然遗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妥善处理遗产保护、利用与传承的关系提供了有益借鉴。黄山、九寨沟、武夷山等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国际专家高度评价,被誉为世界遗产保护的典范。如1999年黄山世界遗产地因其保护管理的突出成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梅丽娜·迈尔库里世界文化景观保护与管理国际荣誉奖”,2012年九寨沟世界遗产地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可持续发展最佳示范奖”。

  二、符合中国国情的管理体制机制

  管理体制机制是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基础和保障。30年来,我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结合自身国情,依托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地体系,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机制。

  加强法制建设。与国外普遍实践相一致,我国的世界自然遗产主要依托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地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有效管理,形成了由国家、省级、遗产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制度体系。国家层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10余部,特别是《风景名胜区条例》确定了设立、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等制度,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和保护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省级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了20余部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于2002年颁布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省域层面世界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云南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针对5处遗产地分别颁布了《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福建省“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办法》、《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等专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设立管理机构。我国建立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遗产地管理机构构成的三级管理机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审核和保护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的组织申报和保护监督。四川、云南两省在省级层面专门成立了全省的世界遗产管理机构;湖南、贵州、江西、山西、新疆、重庆、四川、云南等省份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内设立了专门的世界遗产管理处室或单位。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了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各地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主要采取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模式,实施统一有效管理。中国南方喀斯特、中国丹霞两个系列自然遗产,还成立了跨省域的保护管理协调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共同保护。

  强化技术支撑。2014年,我国专门成立了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研究中心,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发展战略研究、政策制定、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中心成立以来,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等相关方面相继开展了世界自然遗产申报战略、预备清单更新、申报和保护管理制度建设、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等方面的研究,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成立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同时,还成立了世界遗产专家委员会,涵盖生物多样性、地质地貌、景观园林、规划管理等研究领域的专家,为世界自然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严格规划管控。按照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要求,各世界自然遗产均具有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划,作为保护、管理、监测、评估的依据。特别是以风景名胜区为主体的世界遗产地,依托风景名胜区强有力的规划体系,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较好地发挥了规划管控作用。涉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还依据相应的法定规划,开展保护、科研、利用和管理工作。

  完善申报机制。中国的风景名胜区是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设立的法定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与国外的国家公园相对应,是中国世界遗产和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主要载体。据统计,18项自然遗产、双遗产、文化景观遗产共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9处、省级风景名胜区7处;30项文化遗产共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处、省级风景名胜区1处。此外,还有1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作为世界自然遗产潜在申报项目。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作为《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遴选项目库,包含了37处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为我国世界遗产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载体和平台;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和管理,为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管理提供了保障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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