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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5  

  (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六号

  《天津市绿化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14年1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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