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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将建资源数据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5  

  四川是野生植物资源大省,是中国特有物种最多的省份,同时也是濒危物种数量最多的地区。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成都举行,经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被提请审议。

  《草案》提出,四川将制定并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

  将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据介绍,四川特有的野生植物约460余种,其中康定云杉、西昌黄杉、峨嵋拟单性木兰、光叶蕨、四川牡丹、距瓣尾囊草、康定木兰等物种现存数量稀少。近年来,受栖息地被侵占或改变、开发过度、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影响,四川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及栖息环境面临的威胁日益加重。

  《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省野生植物的珍贵、濒危和稀有情况,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中医药管理等部门提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其禁采期和禁采区;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

  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每十年一次

  《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植物资源及其生长环境调查,并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数据库。

  同时,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四川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严格限制采集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如有进行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的,要申报有关部门批准,持证采集。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草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境。禁止出口未定名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植物及其产品。

  《草案》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内采挖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将被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破坏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将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标志的,将被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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