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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7  
      11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贵州省国有林场内禁止九种行为。

      据了解,长期以来,由于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权属争议大等问题突出,致使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监管乏力,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条例》的制定对保护、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在国有林场内禁止九种行为: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等垃圾;新建、扩建坟墓;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修筑便道;新建高尔夫球场;破坏自然水系;毁林开垦、烧荒和毁林采种、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树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行为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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