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是与风景园林事业相关行业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主要为风景园林事业相关行业培养应用性、复合型专门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攻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简称“风景园林硕士生”或“MLA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风景园林硕士生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做到: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艰苦奋斗、求实创新,能积极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服务。
2.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风景园林相关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相当的人文素养,具备独立承担风景园林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要。
3.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与风景园林事业任职资格紧密相关、与国家“注册风景园林师”职业资格相互衔接。
二、学习方式和学习年限
风景园林硕士生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按风景园林硕士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风景园林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5年,具体学习年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不超过3.5年。
三、培养方案
风景园林领域硕士生培养方案应具体体现风景园林硕士生业务上的培养目标。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体系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宽广性和实用性,课程内容要反映本领域国内外的最新成果。风景园林硕士生的培养还应设置一定量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类课程。
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与学分安排,同时应对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学位课教学大纲、学位论文(设计)安排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培养计划
风景园林硕士生的培养计划必须在入学后三个月内确定,其方式可以由学院统一制定或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和风景园林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风景园林硕士生培养计划经风景园林硕士所在领域的主管负责人审定后报学院(系、所)和研究生院备案。
风景园林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风景园林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风景园林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风景园林硕士生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的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必须于变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修改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课程学习
风景园林硕士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所选的学位课和非学位课都是必修课,都必须列入培养计划,且满足规定的学分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第一外国语课程属公共学位课,由学校统一组织授课,校内教学的课表由研究生院排出,校外教学点的课表由学院排出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学院组织开设,要求能使风景园林硕士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风景园林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必修课的最低标准为修满32个学分(18个课内学时为1学分),学分的基本组成如下:
1.学位课程不少于19学分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
(2)第一外国语4学分
包括基础外语2学分,专业外语2学分,两者成绩平均后记为外语成绩。
(3)专业基础和专业课不少于12学分
2.非学位课程至少修满必修的最低学分。
风景园林硕士生学位课程学习结束后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中期考核,重点审查风景园林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对学位课程成绩平均级点不到2.00者,可在所学各学位课程中选成绩低于B的课程进行重修。风景园林硕士生三年内平均级点不到2.00或一门课程重修二次后平均级点仍不到2.00,予以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