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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扶贫开发办公室2016年村屯绿化苗木采购及绿化用肥采购项
日期:2016-10-14 10:31  点击:249
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扶贫开发办公室2016年村屯绿化苗木采购及绿化用肥采购项
来源:  日期: 2016年6月12日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扶贫开发办公室2016年村屯绿化苗木采购及绿化用肥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书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广西南宁林大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6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韦麟
联系电话:13878898838
质疑项目名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扶贫开发办公室2016年村屯绿化苗木采购及绿化用肥采购项目
二、质疑事项
我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收到质疑人广西南宁林大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扶贫开发办公室2016年村屯绿化苗木采购及绿化用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PC2016货字44号)的《质疑函》。
质疑事项如下:
质疑人就《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扶贫开发办公室2016年村屯绿化苗木采购及绿化用肥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评定标准(第六章)提出如下质疑:
(1)“业绩和信誉实力分”第(2)款“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得2分,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得5分,此项满分5分。”
质疑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即:“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情形之一。
(2)“业绩和信誉实力分”第(3)款“投标人总部设在贺州市(含三县两区)的得5分,在贺州市(含三县两区)设有分公司的得3分(此项满分5分)”
质疑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之一。
三、质疑答复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对采购人、投标人负责的态度,针对质疑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现答复如下:
(1)经采购单位确认,该项予以删除。
(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的表述如无特别说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活动中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做为加分条件,或者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做为加分条件。
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与苗木的售后服务问题,包括苗木种植所需要的养护人员安排,出现问题的反映速度等多方面考虑,所以设立此评分项,并不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之一。
综上所述,本项目将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修改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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