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阁东侧地块绿化提档工程招标答疑纪要
各投标单位在研究了食阁东侧地块绿化提档 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施工条件等有关资料后,各投标单位于2016年8月2日16时前在网上提交了投标提问书,现招标人对各投标单位的提问和招标文件及参考标底作如下说明:
一、对各投标单位提问的回复:
1、根据2016年6月13日发布的《食阁东侧地块绿化提档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该公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为 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但在2016年7月28日的《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5条特别说明中,要求: 中标单位在公示期间向业主提供项目负责人工程师证(专业必须为风景园林)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证(专业必须为风景园林) 及相关社保证明和在册证明。对此要求是否可以认为是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修改。即投标人的资格应为: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风景园林工程师资格,同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在其他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如上述修改系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修改,依据《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至规定,已明显违反该条规定。对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要求提高至最高级别,如在《招投标法》中予以明确,必将导致报名单位的减少,从而影响入围抽签的结果,同时将对已经通过资格审查并抽签入围的部分投标人产生不利,使本次投标活动显示公平。建议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要求规定为风景园林工程师,其余不变。
答: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第15款修改为 特别说明:中标单位在公示期间需向业主提供项目负责人工程师证(专业必需为风景园林)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师证(专业必需为风景园林),必需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的原件、社保证明原件(注册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册证明原件(需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企业资质行政管理部门出示的在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必需证明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为投标单位在册职工且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工程师),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对招标文件及参考标底补充说明如下:
无
招标代理:绍兴市柯桥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