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城区道路中心隔离栏及附属设施
采购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20150760
采购人(全称):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甲方)
供应商(全称):常州天保宏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冷水江市城区道路中心隔离栏及附属设施采购
(2)采购计划编号:LCG2015089
(3)项目内容:1、护栏1500米;2、立柱200根;3、防撞桶100个。
2.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421000.00元
大写: 肆拾贰万壹仟元整 。
(2)分项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单价(元) 数量 合计(元)
1 护栏片 天保宏达 3000*790 249 1500 373500
2 立柱 天保宏达 80*80 115 200 23000
3 防撞桶 天保宏达 800*600 245 100 24500
(3)产品参数见附件。
(4)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履约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供货完毕(节假日顺延)。
地点: 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库房
运输方式:货物的运输及装卸由乙方负责
4. 付款:
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发票一次性付清全款。
5. 货物的验收
5.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采购人执叁份,供应商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 10 月 10 日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朱卫国 法定代表人:孙新红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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