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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2015年度“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村屯绿化扶贫点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7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2015年度“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村屯绿化扶贫点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来源:  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质疑人:百色万木春园林景观有限

公司地址:百色市城东路时代阳光城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谋            邮政编码:533000联系电话:18377610198       

  传真:0776-2987966你公司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2015年度“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村屯绿化扶贫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XBSZC2015-G1-057-GS)的质疑函,我们于2015年12月8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予以受理。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

质疑事项一:贵公司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根据贵公司对招标文件的描述,本次项目中绝大部分资金分配只是简单的苗木采购及种植,这种属于简单的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办法。贵公司应该把评标办法中的综合评分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我公司对以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答复:本项目为苗木采购及种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文件,“农林牧渔业产品”属于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目录编码:A12)采购品目,不属于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品目;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是合理的。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质疑。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根据桂财采[2006]11号文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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