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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行为,促进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行为,促进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共享和使用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可用于了解、分析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统一企业信用数据标准,规划、指导和协调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更新、共享等工作。

  第四条 省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的单位或部门,统称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负责收集和整合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及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本级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或将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到地级以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五条 以下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范围:

  (一)工商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年检情况、企业股权结构及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有关企业税务登记基本资料、企业纳税(包括是否欠缴、偷逃税款)情况、购领发票情况、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有关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名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质监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企业行政许可,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资质认定、产品技术认定、经营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五)外经贸部门有关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及变更情况、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六)统计部门有关企业违法统计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资产变动及奖惩等信息;

  (八)科技部门有关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九)知识产权部门有关企业专利获奖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公安部门有关企业公共安全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一)建设、交通部门有关企业资质、工程建设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用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企业行政许可、质量检查结果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五)物价部门有关价格诚信建设及相关价格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六)环保部门有关污染严重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八)民政部门有关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九)农业、林业部门有关企业行政处罚情况信息;

  (二十)海洋与渔业部门有关企业用海、海洋环境污染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十一)文化、出版、广电部门有关企业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十二)其他行政部门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第五条规定,制定本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目录,标明信息名称、数据格式、信息来源、更新时限等,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目录。

  第七条 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月报制度。行政部门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整理报送上月形成和变更的企业信用信息。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实时报送和更新数据。

  第九条 企业可自主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报送信用信息。

  企业自主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或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电子数据。

  第十条 对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完整保存原始数据,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对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

  (一)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资料、税务登记基本资料、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公开至企业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

  (二)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商标认定情况,以及企业强制性认证信息公开至有效期届满止;

  (三)其他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从其约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企业自主报送的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在发布时注明其来源,并附加企业原始申报材料电子版。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对行政部门所提交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通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

  第十六条 信息提供单位对不一致信息的核实结果有争议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追溯到企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予以修正,或对信息不一致情况作出相关说明。

  第十七条 企业认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公开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接到书面申请时,应当会同信息提供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如属信息提供单位提供信息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如属企业原因的,应当敦促企业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更正手续。

  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逾期不答复,企业仍认为信息有错误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企业的异议报告作为企业声明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

  第十九条 在信息不一致处理期间或异议处理期间,信息提供单位认为需要暂停公开该信息时,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暂停对外提供该信息,直至相关处理结束。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部门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但不得将所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中立、审慎的原则,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开发利用,为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活动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开展行政许可、资质认证评定、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对企业给予资金扶持等活动中,应主动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行政部门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以下鼓励: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3月4日下发《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就深入开展这项工作提出明确任务。根据中央要求,省纪委、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安徽省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连同中央文件一并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治理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专项工作组要统筹协调本地区工作开展,完善实施方案,安排工作经费,加强督查指导。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中共安徽省纪委

                    安徽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5月23日

 

安徽省〔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作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 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年底前,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县级以上政府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和整合其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率基本达到全覆盖。
(三)初步实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认共享。

二、主要任务、责任单位及时间要求
(一)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1、建立“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包括建立完善《安徽项目公开网》、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存储维护中心、实现与中央平台联通等。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协助单位: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完成时间:2011年6月中旬

2、建立省直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专栏模板和信息发布系统由省专项工作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统一组织招标、研发,根据各部门管理职能和个性情况进行升级改造,各部门配合做好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安装专栏工作。
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省属国有企业、省属卫生机
构、省属高等院校由省各主管部门确定。
协助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
完成时间:201 年6月中旬

3、建立各市政府“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J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平台”和市直部门专栏。建立专栏部门参照省直部门及机构,专栏(平台)模板和信息发布系统由省专项工作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统一开发,根据各市及部门实际和职能改造升级,各市负责配合做好在本市
各单位门户网站安装专栏工作。
贵任单位:各市专项工作组(牵头部rl)、监察局
实施单位:各市市直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 年6月中旬。吝市专栏(平台)建设方案按照省专项工作组【2011)1号通知要求上报

4、建立各县(市、区)政府“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平台”和县直部门专栏。建立专栏部门参照省直部门及机构,由各市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各市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监察局,各县
(市、区)牵头部门
实施单位:县(市、区)直属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1年9月30日前

(二)制定项目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省直部门及机构根据项目审批和管理职能,确定本单位自建项目、本系统管理项目信息公开的项目类别、范围、责任单位,规范信息架集、审核、发布和维护的权限及程序,明确各单位、各市县工作职责及考核奖惩办法,研究提出(安徽省xxx部门工
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对本单位、本系统市县级部门开展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并根据中纪委(2011)16 号附件l(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目录内容,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项目信息公开实施目录,作为实施意见的附件一并印发。市、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或细则。
责任单位:省直项目审批部门,包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项目管理部门,包括所有省直部门及单位;
协助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
完成时间:201 年6月中旬。省直各部门实施意见抄
送省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项目督查办,联系电话0551-2871105,以下同)

(三)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省、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项目信息。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省直有关部门从交通、水利、城建、教育、卫生、新兴产业培育、重点产业振兴、保障性住房、民生工程、国有资金投资等在建项目中各选择10 大项目先行示范.规范采集、审核和公开项目信息。公开项目范围: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50 万元以上,2010年1月1日以来审批、新开工的项目(使用政府资金补助贴息的企业项目和政府部门自建项目,使用政府资金50万元以上列入公开范围)。各单位、各市县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可扩大公开的项目范围。
贵任单位:省、市、县各项目审批和管理部门
其中:省国土资源厅按照中纪发【2011」16 号通知附件1目录内容说明(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公开信息规定,负责组织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公开;
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开细则,并组织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
省属企业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由省国资委制定公开细则,组织采集、审核和发布;省属高校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由省教育厅制定公开细则•,组织采集、审核和发布。其他省属企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在皖单位建设项目管理信息按中央有关文件公开发布。
开始时间:部门专栏建设完成后30日内

(四)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口部委指导和部署,研究开展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专栏上公开评价结果。
责任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协助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
完成时间:结合对口部委部署,逐步开展评价工作

(五)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按照“谁查处,谁负贵”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在本部门专栏上公布。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杜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间: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企业登记、资质管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各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建立和完
善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从业单位和个人可从安徽项目公开网(。.ahxmgk.gov.cn)注册查阅本单位本人信用
档案,如有信息不全和不实,可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更正补充完善。中央管理企业和在注册地外承接项目的市场主体信息公开管理按中央意见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及重合同守信用信息的记录、审核、发布和维护;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等资质审批部门负责资质信息的记录、审核、发布和维护;
检察院、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具有一定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从业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发布和维护;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职能,负责本行业从业单位和个人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发布和维护;负责信用档案信息记录、整合和发布维护。
完成时间:各级部门专栏建立后30日内开始发布信息,所属从业单位及从业个人信用档案年内基本建成


(七)研究制定《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在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对诚实守信单位,在参与投标、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
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直至清出市场。从201 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全面查
询、有效使用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依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从业《信用档案》,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协助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8月30日前完成制定实施办法


(八)推进实现信息公开共享和互联互通。按照中纪发(2011」16号通知有关规定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互认。从业单位已在某一行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中央公开表示规定公开信用等级信息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共享互认,不得重复评价。
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协助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省检察院、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合肥支行等
完成时间:12月30日前

其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并推动《安徽省项目审批统一编码管理办法》落实,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

(九)加强项目建设考核。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领域重要的市场主体,应平等履行诚信建设责任和义务。重点考核项目建设中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项目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信息公开“五制一公开”的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信息记入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提高项目实施的诚信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直各项目主管部门
主题词:专项治理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通知
中共安徽省纪委办公厅2011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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