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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25  
近日,陕西省林业局、省委文明办、省文旅厅、省政协人资环委、共青团陕西省委、省科协联合印发《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
 近日,陕西省林业局、省委文明办、省文旅厅、省政协人资环委、共青团陕西省委、省科协联合印发《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定、管理和评价等工作。

《办法》共5章14条。第一章总则介绍《办法》的出台背景,第二章划分了自然教育基地类型,第三、四章规范了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评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附则明确施行日期。

《办法》明确,陕西自然教育基地分为自然资源、综合体验两种类型。自然资源类是指以森林、草原、湿地、沙地(漠)等生态系统为特色自然教育资源,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所。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国有林场等。综合体验类是指以城乡园区、历史文化资源和丰富的设施设备为特色自然教育资源,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所。如城市公园、博物馆、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鸟类观测站、学校、森林生态综合示范园、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现代农业产业园、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文化场馆(设施)、文化遗产地、红色革命基地、古驿道、古村落等。

《办法》规定,申报评定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需满足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的单位和组织、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能够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固定场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导师队伍、有配套的自然教育课程、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每年开展自然教育活动不少于10场(次)等多项条件。

《办法》规定,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3—5月。评定工作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自然教育基地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基地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抽查、集体合议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命名“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并授予牌匾。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开展监测评价。陕西省林业局对自然教育基地相关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宣传推广与监督检查,实行自然基地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每三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出现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基地运行监测评价低于60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存在收取高额费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补贴资金、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取消其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称号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定。

自然教育作为生态文明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国民生态文明意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规范引导生态文明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持续推进,为开展自然教育提供更多的活动场所。《办法》的出台对加快陕西省自然教育规范化、体系化发展步伐,提升自然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自然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十分重要。

下一步,陕西省将从三个方面做好推进与落实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明晰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申报、评定、监测评价流程,全面推进自然教育规范发展,加强和规范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工作;二是规范自然教育基地相关内容。加强《办法》贯彻落实,充分利用现有自然保护地、公园、科普场馆等设施打造自然教育场所,在现有基地的基础上扩展地理分布,从资源特色、所在区位、基地类型等方面合理布局,为各基地发展提供指导;三是在事项监管上下功夫。按照《办法》设立评定3年有效期,并在届满后开展监测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以保证基地运营的可持续性,强化对自然教育基地评定、监测过程的监管。(赵侠 陈君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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