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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2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5号

  《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包括茨坪、龙潭、主峰、黄洋界、笔架山、茅坪、龙市、桐木岭、湘洲、朱砂冲、鹅岭十一个景区及黄坳革命旧址群、牛头冲、长坪瀑布、小三峡、高山田园五个独立景点。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井冈山管理局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支持井冈山管理局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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