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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业绩核查申报范围内容明确 企业要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9  

  核查范围

  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申报的业绩,包括外省企业(含央企)在本地区申报的业绩。

  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填报的开竣工时间、中标价及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实际一致。

  核查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向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核查表(见附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核查表的内容进行业绩核查,并于2017年3月1日前,将核查情况汇总报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将适时组织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要求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负责。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业绩核查工作的监督,督促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逐一到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如实记录核查结果,留存能反映工程特点的照片,做到每个项目必查,每项指标必核。每项业绩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

  有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此前的通知,业绩核查或审查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建筑市场监管司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严肃处理,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一年内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并在住建部网站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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