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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历史建筑严禁"未批先修" 最高罚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7  

  6月26日,《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公众意见,这是该市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非文物性质的历史建筑修缮流程进行明确规定。今后,未经批准擅自修缮改造历史建筑的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扬州市此次拟明确,历史建筑的修缮必须经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且相关技术规范需符合该市制定的技术标准。历史建筑的修缮设计方案批准前,须听取相关专家和古城保护、建设、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缮过程中,还需接受多部门联合监督和竣工核查。

  《办法》规定:如果未经审批,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结构或使用性质,属违法行为,须立即停止并限期恢复原状。对抗拒执法者,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如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还将对单位和个人并处1万至10万元的罚款,并要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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