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内蒙古局官网截图
关于对邢文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邢文瑞:
经查,你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所持有的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草生态”或“公司”)股票10,560股,成交金额10.77万元。你作为蒙草生态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该减持行为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