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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池明:国家发改委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意见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1  

  作者:余池明

  单位: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这个文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关于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指导意见出台后不到三个月出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10月13日在浙江杭州联合召开特色小(城)镇建设经验交流会召开五天前出台,有什么新内容和新意义,与此前三部委文件有什么区别,值得关注和梳理。

国家发改委美丽特色小镇建设指导意见解读

  1

  对“特色小(城)镇”进行了定义

  文件说“特色小(城)镇包括特色小镇、小城镇两种形态。特色小镇主要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小城镇是指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特色产业鲜明、具有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建制镇。”可以看出,特色小镇的含义采用了浙江模式的定义,而将依托建制镇发展的特色小镇称为特色小城镇。但历史发展来看,浙江模式的特色小镇提出之前,已有北京、云南、贵州、济南、南昌等许多省市提出和实施个特色小镇建设,特色小镇实际上是有特色的小城镇的简称,文件所作区分值得商榷。三部委指导意见虽然没有对特色小镇的含义明确说明,但“特色小镇原则上为建制镇(县城关镇除外)”的要求表明以建制镇为主体,浙江那种大城市郊区的非建制镇的“特色小镇”属于特例,是政策特区。作为一种政策概念,还是应该统称“特色小镇”,在特色小镇下面再分建制镇整体打造和非建制镇的政策区域两种类型。

  2

  美丽特色小(城)镇的定位和作用

  文件赋予美丽特色小(城)镇两个定位和三个作用。两个定位: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抓手。三个作用是: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有利于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城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

国家发改委美丽特色小镇建设指导意见解读

  3

  总体要求和原则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夯实城镇产业基础,完善城镇服务功能,优化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城镇发展品质,建设美丽特色新型小(城)镇,有机对接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坚持五项原则:

  ——坚持创新探索。努力走出一条特色鲜明、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新型小城镇之路。

  ——坚持因地制宜。提倡形态多样性,彰显小(城)镇独特魅力,防止照搬照抄、“东施效颦”、一哄而上。

  ——坚持产业建镇。根据区域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挖掘本地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特色产业,做精做强主导特色产业,打造具有持续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独特产业生态,防止千镇一面。

  ——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人的城镇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完善城镇功能,补齐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短板,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防止形象工程。

  ——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创新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提高多元化主体共同推动美丽特色小(城)镇发展的积极性。发挥好政府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作用,防止大包大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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