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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岳塘经济开发区板塘十一号路、板塘十六号路延长线、荷塘支路十一、荷塘支路十三道路建设项目施工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2  
湖南湘潭岳塘经济开发区板塘十一号路、板塘十六号路延长线、荷塘支路十一、荷塘支路十三道路建设项目施工监
来源:  日期: 2016年7月12日


各投标单位:现对湘潭岳塘经济开发区板塘十一号路、板塘十六号路延长线、荷塘支路十一、荷塘支路十三道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进行答疑,内容如下:1. 本招标文件P6页招标公告上“7.3上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到场参加投标”,而P10页招标文件前附表10.1格式上“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总监。开标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分别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无效。”和P18页“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三处要求不一致,具体以哪一项为准?请明确。答:以上三处均修改为“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总监。开标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本项目的总监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分别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无效。” 
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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