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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9  
 山东省济南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3日
 
  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结合落实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心任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全面构建以信息化服务系统为平台、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基本原则
 
  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有效机制。
 
  2.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各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诚信主体,可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1.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2.诚信道德模范;3.优秀青年志愿者;4.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5.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6.其他法规、制度等确定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二)优化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1.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的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会员单位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会员单位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2.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诚信典型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承诺,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4.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6.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信用济南”网站和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三、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重点对以下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偷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工程款及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1.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二)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机制。联合奖惩工作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发起部门依法依规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发布联合奖惩名单,并推送至联合奖惩配合单位。配合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名单中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奖惩,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发起部门。
 
  (三)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惩戒对象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起部门及时审查,理由成立的,应予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起部门应同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将处理结果推送至其他配合单位。异议处理阶段联合惩戒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让失信者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联合惩戒工作发起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发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发起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认为其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及时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
 
  (五)建设市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开发建设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作为我市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化应用平台,并做好系统开发、培训、维护等工作,健全发起响应、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不断提升我市联合奖惩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标准规范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制定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标准规范,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定期更新。宣传贯彻适用于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二)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
 
  (三)健全联合奖惩案例报送机制。实施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和配合单位应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报送市发改部门,由市发改部门定期通报我市各部门联合奖惩案例有关情况。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鼓励有关单位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市发改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和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

  济南市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重点任务分工


170616105928579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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