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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草原上采集野生植物或可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5  

  5月27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河北省草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草原上建房、建窑、挖砂、采石、剥取草皮。

  建立和实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河北省草原面积较大,全省有草原7109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26%,集中分布在张家口、承德及坝上地区和燕山、太行山区。

  根据《条例(草案)》,河北省将推进草原生态建设,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宗旨;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的草原保护制度,划定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将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实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引导草原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为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引导草原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条例(草案)》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国家所有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联户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由职工承包经营。《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改变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草原的用途;(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三)受让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四)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鼓励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草原上禁止从事“九类活动”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草原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垦基本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二)毁坏围栏、防火防灾等草原设施;(三)在草原上建房、建窑、挖砂、采石、剥取草皮;(四)采集甘草、麻黄草等野生植物;(五)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六)在禁牧、休牧草原上放牧或者超载过牧;(七)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八)擅自建设旅游设施、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九)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开垦草原或者在草原上种植经济作物、饲料作物等;(二)毁坏围栏、防火防灾等草原设施;(三)在草原上建房、建窑、修路、剥取草皮;(四)非法采集甘草、麻黄草等野生植物;(五)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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