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正文

兰州:外地来承包两山绿化可落户兰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8  

  8月14日,记者获悉,《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9月1日颁布实施。

  新《条例》理顺了南北两山林地的权属管理,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可申请办理林权证,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及流转。鼓励并保障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两山绿化建设,外来承包者及其配偶、子女可落户兰州。

  承包两山绿化可落户兰州

  据了解,兰州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总规划面积为80万亩,其中宜林面积62万亩,涉及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永登、榆中、皋兰七个县区。

  新《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绿化成本和绿化标准的提高逐年增加。

  新《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两山绿化,并保障参与两山绿化的承包单位和个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承包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可以享有用电用水方面的优惠;外地来兰承包两山绿化可以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兰州市户籍;养林企业还可以享有退税优惠政策。

  新《条例》理顺了南北两山林地的权属管理。规定“南北两山承包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承包合同连续两年完成绿化任务的,可

  以申请办理林权证”,“林权证由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区)人民政府核发证书,林权期限为70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两山林地流转程序,规定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并可依法流转,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新《条例》对承包者的开发建设也设置了必要的前提条件,规定“绿化承包者造林绿化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70%,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超过30%的承包面积中,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并对占用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和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两年未完成绿化罚款五至十万元

  新《条例》增设了禁止损毁两山林地及林木的具体规定。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构成威胁”等行为。

  对承包单位绿化管护不作为以及其他单位及个人违法行为做出具体处罚规定。规定,对未完成当年绿化或者管护任务的绿化承包者,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或者管护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造成水资源浪费、毁坏林木植被、倾倒堆放垃圾、毁坏上水工程等禁止性行为,也设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