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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意见:历史建筑公园严禁设立私人会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2  

  我省近日印发了《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禁止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休闲、健身、茶楼等设施,禁止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

  根据实施意见,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批准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新设立私人会所项目;各部门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相关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

  此外,各级公园不得开展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禁止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休闲、健身、茶楼等设施,禁止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禁止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禁止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禁止以出租、合作、合资或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另外,山东还将加强对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和文物保护设施管理、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用途,擅自改变的,应限期收回;不得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符合的服务活动;将公共文化设施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一律收回。要严格划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纪念馆、管理用房、职工食堂等改造成私人会所。

  相关链接

  私人会所

  什么样的场所算是私人会所?实施意见明确: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都将被认定为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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