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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初稿)》意见征求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9  

  景园指秘[2013]7号

关于开展《风景园林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初稿)》意见征求的通知

  根据《关于委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的通知》(学位办[2013]7号)文件要求,全国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成立编写小组,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风景园林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草稿)。在2013年6月29-30日北京林业大学召开的指导委员会二届三次会议上,国务院学位办孙也刚副主任、国务院学位办质量监督与信息处徐维清处长、国务院学位办专业学位处有关同志同与会委员就《风景园林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草稿)进行认真研讨与修订。秘书处在整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风景园林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讨论稿),并于2013年7-8月间向全体委员征求意见。2013年8月12-14日,秘书处在哈尔滨召开“风景园林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编制专家咨询会”,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再次进行讨论和修订。2013年8月31日,秘书处向国务院学位办报送《风景园林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初稿)。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编写说明及《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编写计划》,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面向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各培养单位及社会各届就《风景园林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初稿)》(见附件)征求意见和建议。在2013年11月15日前,各位师生、行业部门及关注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全国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周春光

  联系电话:010-6233663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学研中心C区1416室

  E-mail:zhoucg1981@gmail.com

  全国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附:

风景园林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初稿)

第一部分  概况

  一、风景园林专业学位内涵

  风景园林专业学位是以风景园林职业任职资格为背景,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艺术的手段,以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宗旨,为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有创新性思维从事风景园林保护、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应用性、复合型、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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