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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报的“雷区”千万别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5  

  一、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二、设计、图纸问题

  1、项目未提供图纸。

  2、工程立面图纸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4、工程提供图纸未能反映考核指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存疑。

  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三、合同、文件问题

  1、工程中标单位非申报单位。

  2、工程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书明确发包人建设内容与合同名称及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4、没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情况报告书签发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认定。

  四、项目负责人问题

  1、项目负责人非建筑工程专业。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属超范围执业。

  3、项目负责人超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4、项目负责人未注册在申报单位。

  5、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后变更注册至另一单位。

  6、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中不一致。

  7、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日期晚于项目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达标。

  五、人员、设备问题

  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达标。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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