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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2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探索建立起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使内蒙古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努力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

  《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自然生态空间和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在对旗县(市、区)自然资源资产分布状况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探索确定全区生态底线,逐步推开森林、草原、土地、水资源、矿产和大气等六种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

  从2018年起,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逐步建立起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制度。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付费的赔偿机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管辖划分、信息公开等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统计局、审计厅负责)

  按照《实施意见》,今后自治区在重点领域重点任务为积极争取将符合标准的退耕还林、防护林、重点区域绿化等公益林建设成果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继续完善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扩大地方公益林补偿面积,并根据自治区财力适时调整补偿标准,争取全区所有的公益林逐步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补偿范围内等。全面完成基本草原划定任务,制定全区基本草原分布图,加快推进草原红线划定工作。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逐步将自治区411万亩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和严重污染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科学合理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等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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