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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通过第一次审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2  

  7月30日,《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通过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一审审议。

  据云南省林业厅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国家公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此次《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既是通过地方立法将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也是在为国家层面的有关立法探索经验。

  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国家公园将划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严格保护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的,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对国家公园经营项目实行特许制度,实现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避免行政管理者直接参与经营活动。

  关于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云南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公园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政府应明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公园的管理,接受本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履行有关职责。

  云南省森林茂密、生态良好,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丰富,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在全国乃至世界享有盛誉。云南省从1996年起率先在全国开展国家公园建设试点。2006年-2014年,云南省政府批准建立了普达措、老君山等8个国家公园,制定发布了8项国家公园地方技术标准,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改善民生、旅游提质增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探索出了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云南实际的国家公园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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